張貼日期: 2025-04-15 09:22:39 點閱:41
轉知本縣於114年4月7日公告「彰化縣預防登革熱、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等防疫措施」
為預防登革熱、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及擴散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,本縣公、私場所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
(含公園、菜園花圃、工地、空屋、空地、防火巷、側溝、屋後溝、屋簷排水槽、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、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等)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,
避免病媒蚊幼蟲(孑孓)孳生。如未主動妥善管理、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,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(孑孓)者,
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;
必要時,並得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之;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,必要時,得命其停工或停業